D 1 第 1 天 以色列多次个人旅游/探亲访友/商务签证【上海送签】材料审核整理
早餐:自理 中餐:自理 晚餐:自理
无
注意:
在您获得签证前请勿先行支付机票、酒店费用,以免因签证问题产生费用损失,否则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如您提供了机票、酒店预订单申请签证,请勿在获得签证前取消或修改预订,否则可能对签证结果产生影响;
签证类型:个人旅游签证
办理时长:收齐材料后需15个工作日
入境次数:以领馆签发为准
可停留天数:以领馆签发为准
签证有效期:以领馆签发为准
受理范围:常住地 工作地及护照签发地为上海 浙江 江苏 安徽
其他地区护照签发者,另提供以上4地已有6个月记录的有效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
不接受18周岁及以下者单独预订;
以色列签证 办理步骤:
一.提供签证必需信息:请您准确/完整地填写签证信息表格。
二.快递于我们,专业人员给予审核,我们在预审中如有问题,将与您及时沟通。
三.预审通过:我们开始给您制作签证材料
四.为您代为递交材料到领馆/签证中心;
五.在签证材料递交之后,请耐心等待结果,并保持您的电话和公司电话畅通,使领馆有可能通过电话调查您的情况。
材料明细:
一.中国大陆因私护照(如有老护照,请一并快递)
1、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
2、若换发过护照,提供旧护照原件;若遗失,提供英文遗失说明;
3、至少留有2页空白签证页,不含备注页;
4、旧版护照,请在护照末页签名,未成年人可由父母代签名(不可用铅笔);
5、不接收6个月内有欧洲国家拒签记录的护照;
二.个人信息表
1、填写完整并中文签名,儿童可由父母代签名;
2、填写的联系电话需保持畅通。
三.照片(2张3.5*4.5cm的白底彩色照片)
1、近6个月内的2寸(3.5cmx4.5cm)白底彩照2张,脸与身体需要正对前方,身体比例占照片的70%-80%;
2、照片背后用铅笔写姓名,不能戴眼镜
四.长期居住地证明
1、户籍所在地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2、非以上四地户籍,需提供以上四地已住满6个月的有效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五.资产证明
本人名下近半年交易记录的工资卡或储蓄卡对帐单(盖银行公章) 摘要文字描述如有工资字样或每月固定时间段的收入为最佳 最后一笔交易日期在送签日期前30天内 余额:2万元以上,行程越长建议余额额度相对高,能支付此次旅游所用费用,如余额不足且之前没有大金额的进出帐记录,可提供多张银行卡证明,不建议最后一笔大金额存入;
六.出行证明
1、全程英文机票预订单;18周岁以下如与父/母出行但不与父/母同时办签,还需提供父/母机票预订单;
2、全程英文酒店预订单及行程计划表(建议提供,有利于出签);
七.境外医疗保险复印件
保险合同应覆盖整个离开中国至返回中国的行程天数,需体现申请人的中文及拼音姓名;
未成年人(18岁以下)
未成年人随父母双方出行的,请提供如下附加材料:
出生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
户口本复印件
未成年人随父母一方出行的,请提供如下附加材料:
出生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
户口本复印件
父母中不随行方提供的同意子女出行的公证书
退休人员:
本人名下近6个月交易记录的退休工资卡(养老金)或借记(储蓄)卡对帐单,盖银行章;余额:2万元以上,行程越长建议余额额度相对高,能支付此次旅游所用费用,如余额不足且之前没有大金额的进出帐记录,可提供多张银行卡证明,不建议最后一笔大金额存入;
商务签证:
以色列公司邀请函原件,使用抬头纸打印,签字并盖章:
1、抬头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
2、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信息(姓名、护照号码、职务)、访问目的、逗留期限、日程安排、费用支付方(旅费及医疗保险)、邀请方担保申请人按时回国、邀请公司的联系人、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探亲访友签证:
1、以色列朋友或亲属的英文邀请函原件(6个月以内),内容包括:被邀请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护照号码、地址与联系信息)、访问目的、逗留期限、行程安排、旅行居住费用支付方,邀请人姓名、出生年月、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包括提及被邀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亲戚或朋友等,邀请函必须由邀请方亲笔签名;
2、如行程由邀请方支付费用:
(1)邀请人在申根国居住:提供邀请人近3个月的固定收入证明复印件或在申根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声明复印件;
(2)邀请人在中国居住并邀请您一同到申根国旅行:提供已签字的担保书,中国居住许可(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证明(工作证明);
3、邀请人证件复印件:护照首页及芬兰签证页/居留证(或芬兰身份证);
4、如访问亲属须提供与亲属的中英文亲属关系公证书并认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5、如访问朋友须提供能证明您和邀请人朋友关系的文件、照片、邮件等;
以色列签证 办理步骤:
一.提供签证必需信息:请您准确/完整地填写签证信息表格。
二.快递于我们,专业人员给予审核,我们在预审中如有问题,将与您及时沟通。
三.预审通过:我们开始给您制作签证材料
四.为您代为递交材料到领馆/签证中心;
五.在签证材料递交之后,请耐心等待结果,并保持您的电话和公司电话畅通,使领馆有可能通过电话调查您的情况。
1. 为您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属办理签证协助性质,关于您的签证是否能成功出签均由各国领事馆根据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判断。本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店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2. 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领馆判断是否出签的主要因素。请申请人按照我公司要求提供材料,如果您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按照我公司要求及提交材料,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在收到您的材料后,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保留做出不受理申请人委托的权力。
4. 所有办理时间均以“工作日”为单位,若遇到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可能会造成出签时间的延迟,本店所提供的工作日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实际出签日以领馆处提供为主。
5. 有关签证材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仅供参考,一切以签证官发的签注内容为唯一依据。
6. 请申请人获得签证取得护照后再付款出机票或酒店确认付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倘若因为拒签或使馆工作日延长导致酒店及机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付。
7. 护照给到我们旅行社,为保证客人信息安全。我们送签后不支持客人信息查询,请预先保留好个人证件信息,以方便您订机票酒店等。
第一条相关材料交付
1. 如乙方标注,只收电子版的签证资料,则一律不收原件。
2. 如需要收原件的材料,则一律顺丰邮寄,不接收其他快递。
3. 乙方受理时间是从乙方收到甲方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材料之后开始计算,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如需要往返邮寄,需要另外预留时间。
4. 签证付款后,费用领馆不会退,请谨慎下单。
第二条签证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签证产品内容主要包含代为预约、签证材料制作整理、翻译或使领馆允许的代送服务。具体签证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
2. 签证产品是以客人提供所需的材料为前提。网上公布的所需材料为使领馆要求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使领馆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增补其它材料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效真实的材料。一旦增补材料,不能在原受理时间内出签,客人的行程可能会受影响。鉴于,上述情形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客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如申请人办签过程中,领馆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审核导致未能及时出签或拒绝出签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旅行社,客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但乙方协助申请人减少损失。
4. 提供所有材料并不意味着使领馆一定颁发签证。如遇使领馆拒签,乙方所收的全部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三条签证产品价格
1. 乙方保留因领馆调整价格的情况下有权更改其网站上已公布的签证产品价格的权利。
2. 乙方给甲方的确认单上约定的价格,只包括确认单中注明的费用包含项中的内容,其它均不含。
第四条订单生效
1. 订单生效后,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签证材料,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取消订单。
第五条甲方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若甲方要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减少办理人数,同时甲方还须承担乙方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2. 已付款的订单,如未产生签证费用的,将全额退款。如已产生签证费用,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取消甲方的已生效订单
在甲方按要求生产有效订单后,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签证无法办理而取消或不能按时出签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除无条件退返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1. 如所收取费用中不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所收取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2. 如所收取费用中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收取费用中扣除签证费后的10%作为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出行所产生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甲方签证订单金额的一倍。
第七条更改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会尽量满足甲方的需求,但甲方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
2. 订单生效后,乙方更改甲方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a. 非乙方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如使领馆临时闭馆、使领馆延长受理工作日等,乙方会尽力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退变事宜。
b.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致甲方不能实现办理签证的目的,乙方将会退还所收取的签证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使领馆拒签,责任自负。如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3. 甲方应确保订单中的出发日期为实际出发日期,如选择的出发日期与实际不符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出行的情况,须责任自负。
4. 使领馆在受理签证材料时,会根据个人情况提出增补材料,请甲方及时提供有效真实的材料。如因为增补材料而致使领馆无法在原受理时间内签发签证、进而延误甲方原定行程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责任
1. 第三方指在办理签证事宜中涉及的签证机关、同行团友及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
2. 对于乙方无法控制,甲方与第三方出现的下列情况,乙方应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3. 是否发放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机构之行政权或主权,甲方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情况,乙方可协助办理。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相关机关拒发签证或拒绝入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支付乙方损失费用。
第十条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1. 在甲方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甲方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甲方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如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范围:护照签发地是江浙沪皖的申请人
如果本人护照签发地不属于该领区,须提供在该区的有效暂住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半年前开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还需提供旧暂住证),到工作地所属领区就近办理;或者提供在江浙沪皖生活半年的证明最多提前3个月申请